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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1]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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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12:16
信息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第十六条的法规,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飞机修理修配业务取得的收入,免予征收增值税;国内采购的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按照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适用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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