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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财税[2001]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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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16:12:11 |
| 信息简介: | 你局《关于对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流[2000]695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对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法规“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人不再征收营业税”的执行时间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鉴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191号文件是2000年6月16日发出的,该文件应当自2000年6月16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