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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85]鲁财税字21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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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15:39:59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欠交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可否按应纳税款先行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同时缴纳的,因此,不能在尚未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之前,先行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