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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鲁政发[1986]11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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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15:39:56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应于本施行细则公布后,依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现有房屋的座落、面积、原值以及出租房屋的租金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新增加的房屋应于增加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