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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87]鲁税三字44号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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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5:39:52
信息简介: 对劳改、劳教单位的自有房产,凡生产经营和为销售产品而设置的商店、门市部等营业用房产,应按规定照章征收房产税。对犯人居住的监狱(宿舍)和管教人员居住的宿舍、办公室以及其他非生产、营业用房产,暂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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