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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鲁税三[1989]71号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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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5:39:46
信息简介: 对高等学佼和中、小学校用于校办工厂、商、招待所等生产经营的房产和土地以及出租的房产和土地,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用于教学、科研以及其他非生产经营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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