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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鲁税三[1989]98号 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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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15:39:44 |
| 信息简介: | 关于煤炭企业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土地税额标准问题。对煤炭企业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土地,在一九九〇年以前,对其坐落在城市市区征税范围内的,暂按城市市区最低等级税额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坐落在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税范围的,分别按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最低等级税额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