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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税总函[2013]6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俄界河水路国际航线提供运输服务的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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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5:36:31
信息简介: 考虑到《水路运输许可证》是由原交通部授权黑龙江省航务管理局颁发,与《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具有同样的用途,我局同意在中俄界河国际航线从事运输的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可用《水路运输许可证》代替《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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