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税总办函[2013]8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营业税核定营业额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税总办函[2013]8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营业税核定营业额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查看权限: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26-09-02 15:35:14
信息简介: 纳税人将同类商品房销售给关联企业职工或与该纳税人有特定关系的自然人,价格明显低于销售给其他无关联关系的购房者的价格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核定其营业额。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