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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财关税[2014]7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有关条文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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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15:32:18 |
| 信息简介: | 至少有一端连接支线机场(民航机场规划中的中小型机场,但西藏自治区内机场除外)的省(自治区)内航段,以及距离在600公里以内(含)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航段。连接北京首都机场,上海虹桥、浦东机场,广州白云机场(不含广东省内支线机场连接广州白云机场的航段)及旅游热点城市机场的航段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