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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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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5:32:13
信息简介: 第四条 转关货物的指运地或者启运地应当设在经海关批准的监管场所。转关货物的存放、装卸、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场所内进行。特殊情况需要在海关监管场所以外存放、装卸、查验货物的,应当向海关事先提出申请,海关按照规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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