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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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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5:31:36
信息简介: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如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情形且未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口退(免)税申请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举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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