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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8号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适用范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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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5:31:27
信息简介: 自2014年5月1日起,经营单位的海关管理类别为A类,且申报单位的海关管理类别为B类(含B类)以上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可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58号)规定,适用“属地申报、属地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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