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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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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5:25:51
信息简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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