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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预函[2021]67号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576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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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5:20:35
信息简介: 同时,按照现行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的水资源税在相关省份之间分配比例,比照《意见》明确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分配办法确定;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涉及非试点省份水资源费征收和分配的,比照试点省份水资源税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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