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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预函[2021]119号 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575号(财税金融类153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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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5:15:44
信息简介: 根据预算法(2014年修订)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为了切实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新增限额分配一直体现正向激励原则,财政实力强、举债空间大、债务风险低的地区多安排,财政实力弱、举债空间小、债务风险高的地区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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