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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教监管函[2021]2号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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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5:08:44
信息简介: 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培训费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校外培训机构开具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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