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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海关总署令第2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条款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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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4:52:35
信息简介: 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货物的监管年限,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管理,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监管年限未满企业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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