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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财关税[2025]1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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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12:49:35 |
| 信息简介: | 用于维修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2〕4号)进口的“零关税”游艇、自用生产设备(含相关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