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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64号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贝宁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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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2:40:14
信息简介: 中国AEO企业向贝宁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1234567890)告知贝宁进口商,由其按照贝宁海关规定申报,贝宁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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