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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署税函字[2025]81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有关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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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2:39:24
信息简介: 自愿缴纳全部进口税收的,视为主动放弃“零关税”进口资格,自缴纳全部进口税收的次日起12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同类货物“零关税”进口。其中,同类货物是指8位税则号列相同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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