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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法办函[2025]1595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关于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进项税额”行为性质建议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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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12:36:54 |
| 信息简介: | 逃税罪是行为人基于逃避应纳税义务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危害性在于应缴不缴造成国家应该征收的税款流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则是行为人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税款的功能,虚开发票以骗取国家税款,本质上是以欺骗手段积极地占有国家财产,即属于诈骗犯罪,因此危害比逃税罪严重,这也符合刑法关于二罪的法定刑设置。“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逃税的,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依法处理”,即构成逃税罪的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