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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对省人大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50778号建议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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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11:14:00 |
| 信息简介: | 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新能源发电新建项目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符合条件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可依法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