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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令政财字第39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屠宰税暂行条例[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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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1:11:13
信息简介: 凡屠宰猪,羊,牛等牲畜者,均依本条例之规定:交纳屠宰税。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免纳屠宰税;如有出售者,其出售部分,仍应纳税。耕畜,运输畜,种畜,乳畜,胎畜,幼畜,应予保护。各省(市)人民政府,得依据当地经济特点及人民生活习惯,自行订定保护及屠宰许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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