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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公字[1961]59号 财政部复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折征代金和财政粮食的作价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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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1:11:01
信息简介: 经济作物地区的农业税,缴纳实物有困难的可以折征代金.经济作物尚未提价的,仍按提价前的粮食价格计算;已提价的,按其提高价格的比例计算粮食作价,但是不得超过粮食提价的幅度.对缺粮而有其他农副业收入的生产大队,折征代金的粮价,亦按提价前的粮食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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