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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1954]财农范字第85号 财政部关于契税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解释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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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1:10:56
信息简介: 在共居家庭的直系亲属或生活相互依赖的弟兄、姐妹等,因分居分析房地产,不应视为增与,不征契税。如分析另居后,其相互间发生房地产的卖、典、赠与或不等价交换者,应照征契税,但分析后,若发生继承行为时,其产权的登记过户,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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