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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1957]财税字第22号 财政部关于自1957年起取消对国营、合作社及公私合营企业等新建、翻修房屋免征城市房地产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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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1:10:50
信息简介: 1951年8月原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纳三年房地产税。”同条第二项规定:“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者,自工竣月份起,免纳二年房地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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