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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64]财预字第380号 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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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1:10:49
信息简介: 征收公用事业附加的城市,只限于经国务院批准设市的城市,县镇一律不准征收。批准设市的城市所属县镇,已经发展成为工业区的可以征收,非工业区一律不准征收。已经征收公用事业附加的县镇,应当从一九六五年停止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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