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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字[1979]195号 财政部 供销合作总社 商业部关于合作商店股金利息列支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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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1:10:23
信息简介: 合作商店职工个人借给企业使用的款项,可一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年规定的存款利率付给利息。合作商店支付上述利息,从一九七九年度开始在费用中列支;一九七八年度和一九七八年以前的,不论是否按照银行利率支付,一律在征收所得税后的盈余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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