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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外字[1982]20号 财政部关于外国企业开业、停业税务登记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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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1:09:21
信息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定。外国企业的开业、停业,应当分别在开业后或停业前三十天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开业或停业的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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