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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82]财税外字第23号 税务总局关于所得为外国货币折合成人民币纳税计算问题[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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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1:09:18
信息简介: 根据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外国企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分季预缴所得税时,已经按照填开纳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的税款,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可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应退应补税款的外币所得部分,按年度终了的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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