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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83]财综字第16号 财政部关于个人用国库券抵缴赃款、罚款、补税和抵还职工借欠公款的法规[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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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1:08:10
信息简介: 为了防止各种经济犯罪分子在退赃、罚款、补税时钻空子,逃避交出现金和物资,原则上不准以国库券抵缴赃款、罚款和补税。但经主管机关审查,对确实没有现金和实物用来抵缴赃款、罚款和补税的,报经县以上财政、税务机关同意批准后,可以用国库券抵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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