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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发[1984]161号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法规[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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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1:06:31
信息简介: 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农业、林业、牧业等生产性行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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