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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字[1985]246号 财政部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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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1:06:22
信息简介: 凡经营生猪(包括菜牛、菜羊,下同)的单位和个人,均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的规定,由收购者根据收购所支付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产品税,不征收屠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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