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财政部关于国营建设单位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等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全文废止]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财政部关于国营建设单位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等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全文废止]
查看权限: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26-09-02 11:06:20
信息简介: 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进行基本建设的各项拨款,包括地方、主管部门和企业自筹资金拨款、进口设备转帐拨款、煤代油专用基金拨款、器材转帐拨款等。其他单位无偿移交的未完工程,由于与其他单位共同兴建工程而由其他单位拨入的基建资金,以及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物资也在本科目核算。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