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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字[1985]148号 财政部关于摘要转发《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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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1:05:33
信息简介: 适当扩大这些地区内省辖市人民政府及某些县人民政府对利用外资进行老企业技术改造和建设新厂的审批权限。每个生产性项目总投资的审批限额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法规的各自审批限额内确定,但最高不超过5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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