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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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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1:05:26
信息简介: 虽有第二款的规定,当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分配利润的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未分配利润的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并且两者之间的差距达到百分之十五或者更多时,则对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所征税收,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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