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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85]财税协字第00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执行中国联邦德国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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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1:05:25
信息简介: 议定书的第四款,是基于联邦德国的税法规定。针对当投资者既可取得利息,还可从投资的公司取得股息,减少公司税的情况,经双方商定,对于股息和利息是由于分享利润的权利和债权取得的;并且在确定债务人的利润时可以扣除的,不适用协定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规定的限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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