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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字[1985]313号 财政部关于对合作勘探开发和生产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合同前费用列支问题的规定[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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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1:04:49
信息简介: 外国公司在中国海洋石油第一轮招标中,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订的合作勘探开发和生产海洋石油合同所发生的合同前费用,可以视同勘探费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该公司已经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入中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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