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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函[1986]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对进出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规定[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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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1:04:13
信息简介: 由外国和香港、澳门等地区(以下简称境外)通过特区运进内地或者由内地通过特区运出境外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邮递物品,按照国家对进出口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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