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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字[1986]196号 财政部关于集体企业教育费附加列支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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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1:03:49
信息简介: 乡镇企业按国务院国发[1985]174号《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属社会性开支。根据中共中央1985年1号文件规定,乡镇企业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可按计税利润的10%在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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