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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财税外字[1986]23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的使用所收取的使用费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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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11:03:12 |
| 信息简介: | 对按照我方提出的特定使用要求和技术目标,由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设计开发或中、外双方共同进行开发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根据财政部(82)财税字第326号文件第二条法规精神,凡不涉及转让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权或版权的,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但对在我国设有机构、场所从事承包、设计开发服务的,应按设有从事营利事业的企业单位计算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