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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1986]3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企业的亏损结转,资产折旧以及费用摊销年限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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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1:02:53
信息简介: 从事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可以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的法规,从本企业拥有的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日历年度起计算盈亏,当年发生的亏损额,可以从以后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弥补,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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