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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86]财税营字第06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成果转让”范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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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1:02:47
信息简介: 财政部上述通知所说的“技术成果转让”是指单位(或个人)转让自行研制并经鉴定、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发给《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各项发明创造。有关主管部门是指地市以上各级科委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局、总公司的科技司(或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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