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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商字[1986]305号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库存商品、物资调整价格差额的财务处理规定[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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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1:02:44
信息简介: 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订价以外的商品和物资价格调整,以及由于实行议购议销、浮动价、超产供应价和临时削价而使国营工业生产企业、物资供销企业和商业企业库存商品、物资发生的新老价格差额,应随用(销)随处理,一律计入成本,不作增减国家资金处理。也不许挂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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