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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地[1986]10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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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1:02:41
信息简介: 关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50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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