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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财改字[1986]21号 财政部关于1986年国营企业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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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11:02:01 |
| 信息简介: | 核定的大中型盈利企业(包括商办、粮办工业企业),可分别以缴纳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税额的45%和55%的比例抵扣应交调节税和应交所得税,如应交调节税不够抵扣或没有调节税的,一并抵扣应交所得税;小型工业盈利企业(包括商办、粮办工业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加数抵扣应交承包费,应交承包费不够抵扣或没有承包费的,可抵扣应交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