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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87]财之32号 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用税后留利进行生产性投资增加的利润减征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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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1:01:25
信息简介: 工业部门及其他非工业部门所属按55%的比例税率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国营大中型生产性企业(交通运输企业视同生产性企业),用税后留利进行生产性投资项目所增加的利润,可享受按40%税率征收所得税,免征调节税的照顾。减免税期限定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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