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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增[1987]9号 财政部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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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1:01:23
信息简介: 纳税人以自己生产的应税产品,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纳税;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增值税产品或用于对外提供劳务,以及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和生活福利设施等非生产项目的,无论是商品产品还是非商品产品,均应视同销售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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