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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京政发[1986]16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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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1:01:01
信息简介: 纳税人各种机动车停驶、报废,须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停驶证件,非机动车凭单位或有关部门证明,一个月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对新购、复驶、用途变化等车辆须持有关凭证一个月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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